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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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手续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1-11-15

各部门:

根据绍兴市、绍兴县社保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具有绍兴城镇户籍(包括绍兴市、绍兴县、上虞、嵊州、诸、新昌),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户籍界定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前;补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上述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因各员工个体情况不同,由于补缴时间规定,需要补缴员工请于本月17日之前到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望各部门办公室做好通知和宣传工作。

注:社保补缴相关规定请到各部门办公室查看

咨询电话:88341678

联系人: 任向阳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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