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绍兴市社保局通告
通 告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3号)和《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2012医保年度结转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级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和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系统将于2012年12月30日18时关闭,预计于2013年1月1日8时恢复;市区新农合支付系统将于2012年12月31日18时关闭;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系统将于2013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 二、连续住院时间已经达到或超过一个医保年度(即2012年7月1日以前入院)的职工医保住院病人,必须在2012年12月30日前作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对连续住院时间未到一个医保年度(即2012年7月1日以后入院)且因病情需要仍需跨年度住院的职工医保病人,住院起付标准和次数、统筹基金分段计算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大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分段支付额均以出院结算日的年度为准进行结算,病人可选择是否在12月30日前办理一次费用结算。 三、原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住院病人必须于2012年12月30日18时前办理出院或转自费手续,原市区新农合参保住院病人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18时前办理出院或转自费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后需继续住院的人员,于2013年1月1日新系统上线后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手续,1月1日以前的费用列入新年度刷卡结算,其待遇均以出院结算日的年度为准进行计算;转自费人员在1月1日后出院的,可以凭发票和费用清单到社保局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待遇以出院结算日的年度政策为准进行计算。 四、已办理家庭病床的病人必须在12月30日之前进行一次费用结算。仍需要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须重新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五、原市区新农合参保病人2012年发生的异地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仍由户口所在地卫生院结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 六、暂停医保刷卡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由病人自费结算,于1月5日后到社保部门按医保制度规定进行结报。暂停刷卡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和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以及原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在镇街卫生院(含下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七、2013年起,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医保年度结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2-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