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夏令清凉饮料费、高温费仍参照去年发放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本级科员按400元/人标准发放;其余员工按200元/人标准发放。
2.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未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按照一个月计算。根据考勤情况核算造表,并交办公室审核后发放。
3.校编人员的清凉饮料费、高温费已在新工资标准中体现。
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